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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陕建发[2013]11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落实建筑安全培训责任,完善建筑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建筑安全培训质量,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建筑安全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3]1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就有关建筑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筑安全培训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2012年11月21日,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切实把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
(二)提高建筑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认识。实践表明,加强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建筑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厅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建筑安全培训工作。
二、明确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总体要求
(一)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总体思路。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重点组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和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预防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筑安全培训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建筑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建筑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保障建筑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尤其要重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四、严格执行建筑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必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及时参加教育培训,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持上岗。
(二)严格执行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建筑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对于安全培训合格的新职工,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1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应在经验丰富的师傅指导下进行施工作业。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四)切实保证建筑安全培训投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职工培训经费和项目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建筑安全培训经费,完善建筑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机制。要研究探索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和建筑安全培训工作。
五、注重建筑安全培训效果和质量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强化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有针对性地说明施工现场风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置能力。要加强项目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内容,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建筑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通报建筑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逾期未改正的,省厅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肃处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建筑安全培训工作,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有效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断推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3日